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所研究生更换导师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所
研究生更换导师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一般要求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接受完整的、系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训练。特对研究生转导师规定如下:
一、 基本原则
1. 研究生在学籍注册后,经轮转和双向选择后,确定学位论文导师,并且研究生、导师和研究所三方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师生应共同尊重双向选择结果,原则上,研究生不得更换导师,导师也不得在履行导师职责方面失当或失职。
2. 导师应提供完整的、独立的培养方案,充分保证有创新价值的研究项目,充足的研究经费和研究生奖助学金(三助津贴),科教融合,言传身教。
3. 在研究生学位培养过程中,发生以下客观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之一或多项的,导致研究生论文工作无法继续以及《研究生培养协议书》无法执行的,研究生可主动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更换导师的申请。
(1)导师无法提供满足研究生论文研究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的;
(2)导师无法提供足额研究生奖助学金的;
(3)导师师德师风缺失的;
(4)导师学术诚信与科研道德失范的;
(5)导师所在课题组在研究生所处学籍阶段中途关闭的;或导师在研究生所处学籍阶段中途离职的;或两者皆发生的。
4. 发生研究生更换导师的,记入转出导师的招生名额分配基数,但不占转入导师的招生名额基数(不突破转入导师在学研究生总人数十名的总限)。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基数以所教育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5. 五年内累计超过2名研究生更换导师的,研究生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停止该导师招生两到三年。
6. 研究生攻读学位论文期间,最多更换导师一次。
7. 转入导师的培养方案不得是研究生原导师的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或项目。
8. 未经现任导师许可,研究生不得擅自更换导师,否则予以警告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9. 导师不得私下将与本人签署《研究生培养协议书》的研究生交由其他导师培养;导师亦不得接收非本人签署的《研究生培养协议书》确认的研究生在本课题组从事任何学位论文工作。以上两项违规者将被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或削减一半的研究生招生名额;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质。
二、 申请程序
1. 研究生应首先征得现任导师的同意,联系好能够保证研究生学位培养的所内其他导师,与转入导师共同完成新的学位论文方案后,由研究生本人填报《更换导师申请表》。
2. 转出和转入导师签字同意后,将表格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3. 研究生办收到《更换导师申请表》后,应及时组织研究生、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向所教育委员会陈述。
4. 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定更换导师的客观、不可抗拒因素是否真实,候选(转入)导师是否具有承担指导研究生完成合格学位论文的资质与条件,审议研究生新的学位论文方案。
5. 教育委员会审议同意更换导师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应的更换导师手续。研究生与转入导师签订新的“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6. 研究生更换导师后,应由转入导师负责重新组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生在培养系统内重新填写培养计划、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7. 即将毕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向教育委员会汇报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由教育委员会讨论商议是否更换学位论文方案。
三、其他事项
1. 以上客观因素、不可抗拒因素不存在,或更换导师申请未通过,研究生不得更换导师,研究生可自行申请退学。
2. 师生之间的主观因素,如师生关系不和,研究生努力程度,导师指导能力等,不属于本规定范畴,亦不构成研究生更换导师的前提条件。师生应加强沟通,研究生办应主动疏导与协调,保证学位论文的高质量完成。
3. 以上主观因素存在,但经多次沟通协调未果,研究生或导师应按照其他适用条例和管理办法处置。其中,现任导师指导能力、投入精力等确实不能保证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工作的,研究生有权利向研究生办提出转换导师的申请,并在3个月内与转入导师共同完成《更换导师申请书》,且获得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生方可办理更换导师手续。否则,研究生按照自行退学处理。
4. 因主观因素最终导致研究生更换导师或退学的,转出导师将被停止招生三年。更换导师的研究生若再次发生类似纠纷,研究所将按照退学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部门规定有违背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巴斯德所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所研究生转组暂行规定》(沪巴所字[2019]67号)同时废止。
上海巴斯德所教育委员会